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蚌政办〔2008〕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蚌埠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蚌埠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农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但是,由于我市地处南北气候交汇带,自然灾害频繁,“多年盈利、一灾亏损,多年致富、一灾致贫”的问题比较突出。建立和完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是构建农业抗御自然灾害安全网,解决农民“因灾返贫”问题的重要途径。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既是国家和省政府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又是广大农民花小钱、保大安的良举。因此,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保险企业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作为一项得民心、顺民意、解民忧的惠民工程,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着力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稳定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增收,推动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投保的农户、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按保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