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模式和保险机构。种植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模式,经营风险由地方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共担。养殖业保险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我市确定保险经办机构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参保品种、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试点阶段我市参保的种植业保险试点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养植业保险试点品种为:奶牛、能繁母猪。种植业保险金额暂定水稻和棉花300元/亩、小麦和油菜260元/亩、玉米240元/亩;养植业保险金额暂定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最高不超过6000元/头。暂定试点期间各品种保险费率分别为:水稻5%、小麦4%、油菜4%、玉米5%、棉花5%、奶牛8%、能繁母猪6%。
(三)保费补贴。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5%、省财政补贴25%,市、县(区)财政各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养殖业中的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21%,市、县(区)财政各补贴4.5%,养殖场(户)承担4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1%,市、县(区)财政各补贴4.5%,养殖场(户)承担20%。
(四)保险资金管理。对种植业保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单独核算、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办法。养殖业保险资金由保险机构按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有关规定管理。保险经办机构对政策性农业保险资金单独建帐,分险种核算,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具体的资金核算、管理、监督办法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险赔付责任。为切实保护投保农户利益,发生灾害赔付时,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规定保险金额,及时足额赔付。种植业保险超赔时,保险机构负责种植业保险赔款在种植业保费收入3倍以下的赔付,对超过3倍以上的赔付,由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如全市发生整体绝收,专题报省政府研究。
四、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此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为确保全市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日常工作。各试点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实行专门机构、专人负责、专项管理,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