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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服〔2008〕352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降低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管理部门所属的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代办企业法人开业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企业年检登记、境外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服务机构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3〕401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取消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费。

  二、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涉及企业的档案保管服务收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7〕231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三、会计师事务所为重组、改制、清算企业提供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企业注册资本验资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和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5〕345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四、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涉及企业重组、改制、清算、抵押的评估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5〕6号)规定的基准费率的70%收取。

  五、税务代理服务机构为企业代理涉税登记、申请核实纳税资格、代理纳税申报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04〕159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六、房地产交易机构对企业重组、改制、清算过程中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的,免收房产交易手续费;涉及企业的其他房产交易服务,其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房产交易手续费标准的补充通知》(浙价服〔2002〕13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七、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环境影响咨询服务,其收费按原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的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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