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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的通知
(陕价证发〔2008〕16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做好全省2008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审工作时间安排

  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安排在2009年1-5月份进行。1-4月份为审验阶段,5月份为各市县统计、汇总、总结上报阶段。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和中介服务收费单位今年不再集中审验,由各地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审验时间。

  二、年审工作内容

  (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计费单位等是否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1、对国家、省人民政府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取消,有无变相继续收费的。

  2、有无违反规定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收费对象和分解收费项目、增加收费频次的行为。

  3、执收文件是否超过规定期限继续收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生变化后是否办理变更手续,或仍按原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是否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或国家已明文规定转为经营性收费而未转的。

  (三)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收费统一票据或专用票据,或按规定应使用税务票据而使用其它票据,有无擅自印制、转让、代开收费票据的行为。执收单位实际收费金额与会计报表收费总额是否相符,收费资金是否按规定实行了财政预算管理或“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和使用《收费许可证》,有无伪造和涂改及其它违反国家和省上有关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年审工作原则

  各地在年审工作中应坚持做到“五个结合”。

  一是把《收费许可证》年审与收费管理相结合。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逐一进行核对,坚决杜绝国家和省上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和核发《收费许可证》,应及时调整的收费标准仍未调整等问题发生。二是把《收费许可证》年审与完善《收费许可证》制度相结合。严格规范收费许可证的核发程序,统一收费许可证的核发范围。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未进行企业注册登记的非企业法人以及人民法院实施诉讼收费,应按《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不符合核发范围的,各级物价部门不得办理收费许可证。三是把《收费许可证》年审与巩固“清费、治乱、减负”工作成果相结合。将国家和省上规定的涉及企业下岗职工、大学毕业生就业、农民进城务工、九年义务教育及出租汽车、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等方面的收费优惠政策是否落实到位作为审验重点,对审验中发现违反收费政策的行为要移交物价检查部门依法查处。四是把《收费许可证》年审与强化“收支两条线”管理相结合。主要看收费单位使用的票据是否合法,填写的收费项目、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收入是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或是否照章纳税。五是把《收费许可证》年审与推进收费公示相结合。督促收费单位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落实收费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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