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08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自治区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区选出的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自治区政协第十届委员会委员;
四、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七、自治区党委部、委、办、局各一位负责人;
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
九、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议事协调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驻外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一位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