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降低我省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发明电〔2008〕1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交通局:
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376号)和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陕价发明电〔2008〕13号)精神,我省汽油最高零售价格自12月19日零时起每吨下降1239元。按照陕西省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建立出租汽车、公路客运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积极做好运输市场稳定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6〕91号)规定,自2008年12月24日零时起,我省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降为按营运里程每票每百公里1元。其他规定仍按陕价经发〔2006〕91号文件执行。
今后,当成品油价格上涨或下降时,省内各运输企业应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厅陕价经发〔2006〕91号规定,在成品油价格调整之日起5日内相应调整燃油附加费标准。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公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落实,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