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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八一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合肥八一学校收费标准的批复
(合价费[2008]488号)


合肥八一学校:
  市教育局转来你校《合肥八一学校申报小学、初中、高中收费标准的请示》(八一校申[2008]第01号)收悉。
  你校为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实行全封闭、寄宿制小学、初中、高中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为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发展,规范学校收费,根据你校的办学情况,经研究,现就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小学每生每学期学费4000元,住宿费600元;初中、高中每生每学期学费5500元,住宿费500元。
  二、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事先向我局备案,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三、你校要根据合肥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合价费〔2002〕286号)要求,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对所有收费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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