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在建重点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
(甬建发〔2008〕251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要求,我委决定对部分在建重点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在建市重点房屋建筑工程的有关安全生产情况
二、督查时间
2008年12月10日至22日(到各地督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督查主要内容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以及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情况;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情况;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大塌陷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8〕28号)情况;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我委《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重大安全隐患再排查治理的紧急通知》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塔吊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安装、拆卸、检测、使用和维修保养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相关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立即对本区域在建市重点建设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建立档案。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委部署的重大隐患再排查治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督查。
(二)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将调查建档的重点建设工程名单于12月15日前报我委质安处,我委将根据项目情况组织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