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绥滨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黑价联字〔2008〕87号)
绥滨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绥政呈[2008]138号)收悉。鉴于你县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了你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了你县城市的市容市貌,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同意你县继续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征收60元(其中供热设施配套费30元),征收配套费的其它有关规定继续执行《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绥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