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单据要妥善保管,2009年4月1日开始申报。
七、已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次年符合参加城镇居民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条件且继续缴费的,为连续缴费。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城镇居民老年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转诊单
城镇居民老年人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转诊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公民身份证号:
转往医院名称:
转诊原因:
转诊期限(最多三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医生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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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老年人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转诊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公民身份证号:
转往医院名称:
转诊原因:
转诊期限(最多三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医生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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