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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的有关通知

  六、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自2009年1月1日起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单据要妥善保管,2009年4月1日开始申报。

  七、已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次年符合参加城镇居民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条件且继续缴费的,为连续缴费。

  八、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城镇居民老年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转诊单

 

城镇居民老年人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转诊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公民身份证号:                     

 

转往医院名称:        

 

转诊原因:

 

 

 

 

 

转诊期限(最多三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医生签字:      

 

城镇居民老年人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转诊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公民身份证号:          

 

转往医院名称:          

 

转诊原因:

 

 

 

 

 

转诊期限(最多三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医生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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