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十三、产权市场实行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制度。经纪会员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发布产权交易信息,也可以同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对外公布。杭交所对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进行形式审核。产权交易信息发布后,经纪会员根据反馈的信息做好登记工作。
十四、对国有(城镇集体)产权、资源进行交易,应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和杭交所网站上公开披露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公告期按有关规定执行)。征集国有(城镇集体) 产权、资源的受让方时,出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条件, 但不得提出排他条款和其他有明显指向性的条件。
十五、国有产权、资源交易应当以不低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出让底价;凡低于出让底价的,必须由出让方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
城镇集体产权、资源交易应当以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作为底价,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值。
其他产权的出让价格可以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也可以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确定。
十六、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投标、竞价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许可的其他方式。
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国有(城镇集体)产权、资源转让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出让方可以与经纪会员协商,并经杭交所审核同意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竞价等交易方式。只有一个受让意向人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国有(城镇集体)产权、资源交易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交易结果应当进行公示。
十七、产权交易达成交易意向后,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签字、盖章。产权交易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标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三)成交方式;
(四)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五)产权交割事项;
(六)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事项;
(七)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