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1),我省统一取消49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见附件2)。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行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这次取消的收费项目,对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进行清理,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2009年1月1日前将有关收费资金余额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将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附件: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略)
2、贵州省取消的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