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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08〕1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12月11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汕头市专利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汕头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设立专利扶持资金。
  专利扶持资金纳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市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年递增。
  第三条 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扶持资金的年度使用预算,提出具体资金安排方案;市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拨付资金,检查、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 专利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一)资助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专利;
  (二)促进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专利技术转化实施;
  (三)扶持园区、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提升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能力;
  (四)专利表彰奖励;
  (五)配套资助国家、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扶持的专利项目;
  (六)培育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发展专利中介服务市场;
  (七)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 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者行业,以及区(县)财政能够解决配套资金的项目,专利扶持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市地址申请专利,且申请专利的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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