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一百二十九条 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
  1.从30m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
  2.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第一百三十条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接地体应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静电接地干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圆钢φ≥10mm、扁钢≥40×4mm;静电接地支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圆钢由φ≥6mm、扁钢≥12×4mm。
  第一百三十二条 接地装置水平接地体埋设深度不小于0.7,垂直接地体长度为1.5-2.5m,间距为5.0m。人工接地体应使用热镀锌钢材。
  第一百三十三条 除防雷装置独立避雷针为单独地与其它接地装置的距离不小于3m外,防雷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工艺管道、配电线路的金属外壳(保护层或屏蔽层),在各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做等电位连接。在各被保护的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力和通信线路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且宜直接埋地敷设。电缆金属外皮两端、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并安装避雷器。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防感应雷接地应共用一个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电力和通信线路接地宜就近与接地汇流排连接。
  第一百三十五条 防雷接地电阻≤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100Ω。
  第一百三十六条 液氨储罐必须有环型防雷接地,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区和装卸区。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一百三十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避雷带(网)。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 或12m×8m。
  2.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建筑物的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装卸液氨的鹤管(充装臂)桥(站台)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露天装卸液氨作业的,可不装设避雷针(带)。
  2.在棚内进行装卸液氨作业的,应装设避雷针(带)。避雷针(带)的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1区。
  3.进入装卸区的液氨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第四节 防静电接地

  第一百四十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的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进行静电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四十一条 液氨管道在下列部位,应有防静电接地: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直径大于2.5m或容积大于50立方米的大型金属装置应有两处以上的接地点。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m设一接地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液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第一百四十四条 液氨罐区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都应在1×106Ω以下,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第一百四十五条 金属设备与设备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储罐内各金属构件(搅拌器、升降器、仪表管道、金属浮体等),必须与罐体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第一百四十八条 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面不小于6m㎡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第一百五十条 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接地。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地下直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第一百五十二条 液氨装卸栈台与罐车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铁路钢轨等应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还应构成接地网。
  第一百五十三条 液氨铁路栈台区域内铁路钢轨的两端应接地,区域内与区域外钢轨间的电气通路应绝缘隔离。每根钢轨间应是良好的电气通路,平行钢轨之间应跨接,每个鹤位处宜跨接一次并接地。跨接线可用1×19-14.9m㎡镀锌钢绞线,接地线可用双根φ5m镀锌铁线,并用塞钉铆进钢轨。
  第一百五十四条 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直接相连。罐车及储罐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连接。
  第一百五十五条 金属注液管与固定管道、钢架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五十六条 罐车的罐体、车体应与注液管系统以及栈台钢架等电位连接。在装卸作业前,应用专用接地线与平台接地端子连接,装卸完毕将顶盖盖好后方可拆除。
  第一百五十七条 静电安全检查以生产岗位(场所)自查为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车间(分厂)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企业每年至少抽查两次。重点岗位(场所)要增加检查次数,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百五十八条 液氨罐区内各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接地电阻以及静电消除器的运行状况,应由设备动力部门或由企业负责人指定有关部门委派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问题,立即与生产岗位研究解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各装置、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牢固好用。
  第一百六十条 根据专门检测静电部门的检查结果,如总泄漏电阻和接地电阻大于要求值时,必须查明原因,立即加以解决。如一时难以解决,或本岗位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作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节 仪控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液氨储罐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工艺指标实施远程监控,完善联锁报警、有毒气体报警等装置。
  第一百六十二条 液氨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且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高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15min内液氨不会超过规定的最高液位的要求。低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20min内泵不会抽空的要求。
  储罐的最高液位系指储罐按规定的装量系数计算出的储量所达到的液面高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液氨储存、装卸区域使用的仪表及其安装、接线等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仪表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
  防爆仪表更新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仪表的安装位置与罐的进出口接合管和罐内附件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000mm。
  第一百六十五条 球罐和卧罐上的温度计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最低液位时能测量液相的温度并便于观察和维修。
  第一百六十六条 检测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确保检测参数具有代表性,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