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

  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表2-4 液氨储罐区和装卸站在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间距

项目

防火间距(m)

项目

液氨储罐>1000m3至5000m3

装卸站

工艺装置(设备、生产厂房库房)

25

25

20

20

15

15

全厂性重要设施

30

30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甲a、乙类固定项

>5000m3

30

30

>1000m3至5000m3

25

25

>500m3至1000m3

20

20

或或卧式罐

15

15

浮顶或丙类固定项

>5000m3

20

20

>1000m3至5000m3

15

15

>500m3至1000m3

10

12

≤500m3或或卧式罐

8

10

液化烃储罐

全压力式储罐

>1000m3

40

40

>100m3至1000m3

30

35

≤100m3

25

30

全冷冻式储存

40

40

可燃气体储>1000m3至5000m3

 

15

液化烃及甲a乙类液体

码头装卸油区

25

25

汽车装卸站

15

15

铁路装卸设施槽车洗罐站

20

20

灌装站

液化烃

20

 

甲a乙类液体及可燃助燃气体

15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

20

 

罐区甲、乙类泵或泵房(包括加铅、添加剂设施及专用配电室)

15

 

污水处理场(无盖隔油池)

25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

10(与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0m)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筒中心)

90

 

厂围墙中心线

10

 


  注:
  1.与工艺装置的明火加热炉相邻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与明火的防火间距确定。
  2.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立方米,可减少25%;大于50000立方米,应增加25%(火炬除外)。
  3.罐组的专用泵(或泵房)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其与罐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
  4.储罐或罐组的防火间距起止点是指罐外壁;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起止点是指最外侧的设备边缘或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外轴线。
  5.采取以下防火措施时防火距离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减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