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中介组织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中介组织管理的通知
(黔建设通〔2008〕631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煤炭局,各煤炭行业中介组织:

  近年来,随着煤炭产业政策的调整,我省的煤炭行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中介组织”)不断涌现,目前,在我省开展业务的40余家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技术力量较集中的优势,通过对企业提供咨询、培训等技术服务,提高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但与此同时,一些中介组织存在着出具虚假报告、压价竞争、业务回扣、挂靠资质、转委托业务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按照省纪委、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要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要求,为规范中介服务组织从业行为,建立健康、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和运行体系,提高中介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06]819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06]3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原则

  1、坚持市场化原则。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界定中介组织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2、守法诚信的原则。中介组织应在登记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保持客观公正,自觉按章办事,坚持诚信服务,严禁欺诈行为。

  3、独立自愿的原则。社会中介组织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业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组织为其提供服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