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对象
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煤炭开采方案设计、瓦斯等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鉴定、生产能力核定等业务的煤炭行业中介组织。
三、资质管理
1、从事煤炭行业中介服务的组织必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相应的从业资质,并接受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2、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进入煤炭行业从事开采方案设计的中介组织在申请新办、增项、变更、升级转正、延续的资质证书颁发前,应先向省煤炭管理局提出申请,经省煤炭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相关资质后,方可从事煤炭行业中介服务。
申请煤炭行业(专业)设计资质办理程序:
⑴市(州、地)建设局初审,并核验申报材料原件;
⑵将所有资质申报材料报省煤管局审核并备案;
⑶将市(州、地)建设局及省煤管局审核后的材料报省建设厅审批。
申报材料:申请表电子文档一份,申请表一式五份,申报材料附件一份(申报材料附件内容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3、贵州省外煤炭行业设计企业入黔承接业务,应按《
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贵州省建设厅关于修订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黔备案条件的通知》(黔建设通[2006]354号)办理入黔登记。
4、建立社会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档案管理,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中介从业人员,不得执业。
5、中介组织必须在许可的资质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并向被服务单位提交有效的资质证明。严禁无证和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严禁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挂靠。
6、持有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中介组织应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并按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企业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黔建设通〔2008〕606号)要求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四、备案登记
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取得开采方案设计资质的中介组织(省外煤炭行业设计企业在向省建设厅办理入黔登记后)进入我省煤炭行业从事业务的,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向省煤炭管理局政策法规处进行登记备案,地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不再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