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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中介组织管理的通知


  监督检查由省建设厅、省煤炭管理局单独组织检查或联合检查,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或抽查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时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进行。

  省建设厅、省煤炭管理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2、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3、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省煤炭管理局在履行监督检查后,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应当将涉及煤炭行业方面的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及时告知省煤炭管理局。

  九、处罚措施

  1、中介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在相关媒体上予以通报:①未按时、如实报送相关资料的(包括季报、年报资料);②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扰乱市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③不按照本通知规定在经营场所明示应当公开的项目或不按规定公开的。

  2、生产能力核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①弄虚作假骗取核定资质证书的;②买卖、出租、转借或转让核定资质证书的;③转手外委生产能力核定项目的;④核定结果严重不符合实际的;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省煤炭管理局将根据《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

  3、中介组织在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省建设厅、省煤炭管理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省煤炭管理局将取消其备案登记,省建设厅将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②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③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省建设厅将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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