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管理提升集贸市场整体水平的意见
(洛政〔2008〕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理顺我市集贸市场管理体制,规范集贸市场行业管理,促进集贸市场整体水平的提高,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集贸市场管理的重要意义
集贸市场是支持生产、促进流通、繁荣经济、方便群众的重要载体,是现阶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市集贸市场的档次和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布局不合理,业态层次低,环境状况差,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特别是工商部门实施“管办脱钩”后,迫切需要尽快明确新的管理主体,强化对集贸市场的统一管理,以提高集贸市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这既是改善消费环境、提高城市品位的需要,也是我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明确集贸市场管理的主体和责任
为加强对集贸市场的管理,市政府明确洛阳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全市集贸市场的管理主体,对全市集贸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具体负责对全市现有集贸市场的综合管理、环境卫生、城市创建、经营户的管理与服务等工作,依法受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行使部分行政许可和管理职能,配合工商、卫生等部门对集贸市场经营户实施依法管理。
主要职责:参与全市城市区内集贸市场的规划方案论证,负责新建项目可行性论证和便民摊点的规划、论证、布局、审核等基础工作,并根据城市升级和发展情况及经营状况及时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和关闭部分集贸市场。对有条件的市场及时引导和制订升级方案,保证我市集贸市场管理水平与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水平相适应。具体负责集贸市场内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组织市场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的各种创建活动等社会性工作;负责市场内宣传、消防、治安、水电、卫生保洁等工作的管理;行使法律、法规允许委托的集贸市场行政管理职能;发挥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常驻市场的优势,通过设置市场检查员等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实施法律、法规不允许委托的市场管理职能。
三、进一步提升集贸市场管理与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