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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来政办发〔2008〕160号)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来宾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工作制度

  根据《来宾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来政发[2003]5号)要求,结合我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专项督查范围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需要督查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立项督查的事项。
  (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立项督查的事项。
  二、专项督查机构和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专项督查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按职责分工负责专项督查。
  (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
  2.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转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3.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内参文件、新闻媒体等材料上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4.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立项督查的事项。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以下事项的专项督查:
  1.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来的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查办件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转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专项督查外的事项。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办理的公文,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未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督查的事项。
  3.对应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事项。
  4.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认为需要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督查的事项,由业务科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会签,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督查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立项专项督查。
  三、专项督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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