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电科根据专项督查职责分工,负责将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件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登记立项督查。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由对应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按正常办文程序登记立项督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动立项督查的事项,报经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后登记立项督查。
(二)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的专项督查,以“来政督查”行文通知相关单位办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的专项督查,由各业务科室负责通知相关单位办理。督促检查也可采取电话督查、实地督查、跟踪督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了解工作情况,促进专项督查事项的落实。
(三)督查反馈。承办单位接到专项督查通知后,要认真研究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认真调查研究办理。办结的专项督查报告须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负责本科室专项督查反馈报告的综合整理。反馈报告经科室主要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定后,报相关批示领导同志。
对各承办单位反馈的专项督查办理情况,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不定期进行明查暗访,核查落实情况,确保反馈报告内容真实可靠。
(四)立卷归档。专项督查办结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将本科室负责专项督查的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四、专项督查工作时效
专项督查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要按规定时限办结反馈;没有具体时限要求的,应在20日内办结反馈。确有困难无法按时办结的,必须行文请示,经督查单位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对不符合办结要求退回承办单位重办、重报的,承办单位应于7日内重新办理、反馈。
五、专项督查通报制度
一年内3次未能按时完成专项督查工作任务,或办结报告不符合要求被退回重新办理3次以上的承办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业务科室报送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汇总并报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后在全市通报批评。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开展自我检查,并将检查及整改情况在通报下发后7日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