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2008〕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粤府〔200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主要任务
(一)基本原则
以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对象,立足我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的原则。
(二)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并直接负责组织实施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下称中心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市有关部门和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具体抓落实。
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和南澳县(以下称三区一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区(县)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具体抓落实。
(三)主要任务
1、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在实现2007年底前对中心城区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的基础上,于2008年底前,将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全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以及申请、审批、公示、轮候、上市交易等管理工作。
3、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十一五”期末,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进一步取得成效,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