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
(一)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按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等因素确定。其中,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左右划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150%-200%划定。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且家庭收入符合市、区(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且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或经济适用住房,但不得同时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有条件的可适当扩大保障和供应范围。
市房管部门会同市发改、民政、财政等部门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定期研究调整中心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每年1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三区一县人民政府参照中心城区的做法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
每年1月20日前三区一县人民政府要将确定并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每年1月25日前由市人民政府将我市范围内依照规定确定并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综合报省建设厅和省民政厅备案。
(二)认真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核实认定工作。各级房管、民政等部门和同级总工会(本意见所称“各级”部门均指市和三区一县人民政府的相应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密切配合,根据已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会同国有、集体企业单位、有关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通过申请、审核、公示、申诉、复审等程序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核实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中心城区的审查核实工作按以下分工进行: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家庭住房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市总工会负责对持有《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的职工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其他低收入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查核实。三区一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家庭住房状况和家庭收入情况的审查核实工作由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明确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