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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只能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市或三区一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出售价格以及申请、审核、公示等均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房源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仍有多余的,由市或三区一县人民政府统一向当地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旧住宅区综合整治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充分考虑当地旧住宅区现状、可筹措资金规模等因素,并要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二)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市和各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工单位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配套建设向农民工出租或企业租用提供给农民工居住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各区(县)有条件的可探索农民工廉租住房政策。
  六、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完善市区公租房安置领导小组,更名为汕头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全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工作。组长由分管住房保障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房管、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劳动、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和市总工会、旧城办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成。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作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区(县)要相应成立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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