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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头市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建设规划和供应管理。在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统计的基础上,由各级房管部门会同发改、民政、财政、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按要求抓紧制订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同时,尽快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和公示等制度,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中三区一县要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各级房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分年度抓好落实,切实增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级国土部门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加快办理用地手续。
  (三)确保规划配套和功能质量。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方便低收入群众生产生活。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单独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不得计入建设成本。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或建设资金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五)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认真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要继续加大住房供应调整力度,切实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着力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满足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城镇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继续深入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服务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进一步落实土地、信贷、税收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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