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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石政函〔2008〕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44号)要求,自2009年1月起,我市开展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在全市各县(市)、区范围内普遍开展。

  (二)参保对象

  凡子女满1周岁(含1周岁)至18周岁(含18周岁)、父母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且不再生育的计划生育家庭,均可参保。

  (三)经费保障

  城市非低保户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由个人支付保险费用。

  农村和城市低保户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费用,采取个人支付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办法,每份保险政府补贴10元,按1∶1的比例,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并分别纳入财政预算。

  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单位可对个人支付部分进行适当补助;也可以宣传动员群众自愿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参加保险。

  (四)资金管理

  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的检查和指导,保障资金安全,保证各项保险责任的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理赔及资金管理、运行,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在保险公司市级机构设立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专户,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和个人交纳的保险费都要实行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成本和各项费用不高于30%,以保证保险公司保本微利,最大限度的回报参保群众,提高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水平。建立费率正常调整机制。每年的3月底前完成缴费工作,实行每年一核算,一年一周期,结余部分采取续保优惠、出险救助等措施,流转下一年度使用。

  二、组织领导

  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计生协负责组织实施。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市成立了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人口计生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计生协、计生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协,具体负责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等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负责试点工作的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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