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基层粮食代储加工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洛政办〔2008〕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农村基层粮食企业开展代农储粮和代农加工业务,对促进粮食流通,方便农民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民营企业和个体代储加工户分布广,管理主体不明确,行业管理不规范等因素,部分企业受利益驱动,挤占挪用农民代储粮,导致轮出粮食不能及时回购填库,影响农民正常兑付,损害了存粮农民的利益。为切实维护农民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现就做好基层粮食代储加工企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防范代农储粮风险、处理代储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化解代储风险工作,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要建立代储风险防范机制,相关部门根据工作分工各负其责,发现风险苗头及时介入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要制定化解代储风险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代储加工企业经营失败、破产,出现农民挤兑情况,各县(市、区)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必要时可先动用县(市)级储备粮应对农民的粮食挤兑,化解矛盾,解决问题。
二、加强对基层粮食代储加工企业的管理。对开展粮食代储加工业务的企业,设定粮食库存保有量标准,建立规范的代储加工合约制度。对粮食库存量达不到规定比例、不履行合约或未经审批就开展代储加工业务的企业要早发现、早查处。建立粮食企业月统计报告制度,将粮食系统以外的粮食加工企业纳入统计报告管理范围,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企业代储加工、库存等经营情况报表。
三、建立完善县级储备粮体系。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地方储备粮体系建设工作,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第
七条第二十五款:“各省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产区保持三个月销量,销区保持六个月销量’建立地方粮食储备,没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要逐步充实和补充”的规定,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储备粮数量,以有效应对各种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确保当地粮食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