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申请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填报鉴定申请的
初次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的,可同时申请将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一并进行。
已经做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需申请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的,提供材料应在申请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鉴定材料基础上,另附《工伤、职业病鉴定结论通知单》(以前的鉴定结果)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二)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并填报鉴定申请的
需提供材料同前款。《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可以不盖用人单位公章,但须提供用人单位全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五条 因工伤残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应按规定填报确认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 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以前的工伤认定手续)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3. 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1份;
4. 《工伤、职业病鉴定结论通知单》(以前的鉴定结果)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5. 相关的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评残后的复查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 劳动保障或人事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以前的工伤认定手续)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3. 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1份;
4. 《工伤、职业病鉴定结论通知单》(以前的鉴定结果)原件并复印件1份;
5. 职工完整的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资料。
第十七条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应按规定填报鉴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 用人单位填写的《因病、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表》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粘贴职工一寸近期免冠照片;
2. 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3. 职工完整的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