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稽察人员为保证水利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避免重大质量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由稽察办给予表彰。

  第三十五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聘任;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与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六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对稽察提出的问题,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

  (二)对稽察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江苏省水利厅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仍执行原稽察或处理意见;

  (三)发现稽察人员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时,有权向稽察办直至向江苏省水利厅报告。

  第三十七条 被稽察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按照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二)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三十八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