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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20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基本医疗,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属地统筹改为市级统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须按照《大连市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大政办发 [2006] 144号文件印发)的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农民工(含建筑业企业农民工,下同)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参保并享受待遇的农民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疗单位)发生的诊查费和药费按照90%的比例予以补助。参保并连续缴费半年以上(含半年)不满一年的,年补助50元;参保并连续缴费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年补助100元。补助费用不结转使用。
  四、定点医疗单位的范围包括:
  (一)市内四区已取得定点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网的医疗单位(含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卫生所、药店等);
  (二)各区市县已取得定点资格并与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网的医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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