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18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促进科普基地发展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普基地的教育示范作用,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若干规定的通知》(大政发 [2006] 60号)和《大连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普基地,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一定规模及设施条件、向社会公众开放、能够承担科学技术普及、宣传、培训、服务等功能的场所。市科普基地的认定,依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关于对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办法>的通知》(大科政发 [2005] 5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施行。
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促进科普基地发展的牵头部门,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科协等单位共同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在每年科技计划中安排一定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科普基地的发展。资金使用形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和奖励。“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 [2004] 160号)施行。
(一)无偿资助:对科普基地的科普设施改善、科普器具的技术研发,科普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库建设,科普培训,创意性科普活动等弘扬科学文化思想、提高全民科学素质的科普项目给予一定的无偿资助。
(二)奖励:每两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优秀科普基地的评选工作,对优秀科普基地授予牌匾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奖励额度为1万元-5万元。
对获得市以上科技计划支持的科普基地,各区市县要给予相应的资金匹配。
第四条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 153号),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