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三)消除城乡就业服务差别,加快就业服务向农村延伸步伐。2009年上半年,市、县(市)区要全面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作为直接面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服务的综合性服务窗口;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统一人员、统一经费、统一管理“三统一”和场地、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工作“六到位”标准,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009年上半年,全市所有乡镇(街道)均要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实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双重管理,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为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2009年底,全市所有村(社区)都要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平台为城乡失业人员提供服务,服务站聘用从事劳动保障服务工作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照公益性岗位对待,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建立城乡统筹的就业信息网络。以“数据集中、职能下延、全市联网、信息共享”为目标,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广覆盖、全畅通、高效率的城乡一体的信息服务网络,实现全市人力资源信息共享。
(五)完善城乡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险网,逐步实现城乡之间社会保险的政策衔接,降低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缴费门槛。用人单位应当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可以先行办理工伤、医疗保险,逐步参加养老、失业、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得与农民工订立免除或减轻其对农民工因工伤亡或者患职业病所应承担责任的协议。
三、进一步完善城乡统筹就业政策,促进我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六)继续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以市场为导向的促进就业机制,延伸和拓展促进就业政策范围。继续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积极开发政策扶持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就业,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建立长效就业政策体系。
(七)完善失业登记。实行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常住户籍城镇劳动者、本市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可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