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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昆明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的意见


  (八)健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将因城市规划建设、滇池流域“四退、三还、一护”、实施水资源保护失地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按照相关规定与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对象)同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待遇。

  (九)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进入的领域,失业人员均可平等进入。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允许自行申报,注册资金不设最低要求,只要适应其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可。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将创业培训向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者、复员转业退伍军人、残疾人等各类城乡创业者延伸和拓展。对创业培训合格的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新办企业,稳定经营在1年以上的,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者一次性创业补贴。对有创业资金需求的,给予额度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各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降低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提高发放小额贷款工作效率。

  3.各级人民政府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为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在规划城市建设、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时,要按一定比例安排给失业人员。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所场地问题。

  (十)鼓励各类企业吸纳我市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

  1.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鼓励各类企业吸纳我市城乡劳动力就业,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对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的企业,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本市城乡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享受各项补贴和贴息贷款支持。

  3.对吸纳本地劳动力就业的企业,组织新增劳动力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按相关政策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对吸纳本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承担部分的补贴。

  5.鼓励工业园区和招商引资落地企业优先吸纳当地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当年新招用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招用一人给予用人单位1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的城乡失业人员,与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2年期满后按每招用一人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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