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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工商字〔2008〕159号)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监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陕金融发〔2008〕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审核手续。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持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文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需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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