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工作,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杨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管理指导,并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工作。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的县(市、区)行政区划的名称。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在设区市的市辖区,其行政区划应当由设区市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辖区名称连用。行业是指“小额贷款”。组织形式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审核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本县(市、区)范围内依法从事《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的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未经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股东一次性足额缴纳。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5%,其余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股东应当符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人数、任期等应当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