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住所使用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同意设立的批准文件;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如需增资扩股,应报经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并经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备案后,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转让,必须符合《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它股东持有的股份两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期内不得转让。
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出资人发生变化,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需提交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的备案证明。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