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修改章程内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作出修改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四)依照《
公司法》做出的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的解散、破产裁定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登记的决定;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六)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七)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监管中可以依照《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相应的信用监管措施,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时参加企业年度检验,在办理年度检验时,除提交一般性的年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被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取消试点资格,或被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据《
公司法》第
二百二十二条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