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对于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需要组建公司或者办理增资、改制登记的,实行联系员跟踪服务制度。对注册登记材料不齐全的,要提前介入,帮助指导,尽快办结。
(二十四)放宽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事新兴行业的准入条件。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准入条件和登记前置审批、又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新兴行业经营范围用语可以使用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或习惯表述。
五、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全力营造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良好氛围
(二十五)积极帮助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企业开展省外维权。凡我省企业商标等合法权益在省外受到侵害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工商局投诉、举报,省工商局协调国家工商总局及有关省市工商部门为企业提供保护,帮助企业打假维权,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二十六)精简企业年检申报材料。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未全额到位的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金融、证券等中介服务的企业,年检时须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年检时不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十七)企业逾期年检从轻处理。新设立企业首次年检逾期的,责令限期申报年检,免予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过规定时间不足三个月的,免予处罚;企业申报年检超出规定时间三个月、但在当年内主动补办年检的,从轻处罚;参加滚动年检的企业可以提前办理年检。
(二十八)实施首违只纠不罚制度。对个体工商户、企业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未及时备案、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和亮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不涉及前置许可)等及有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的轻微违法行为,实行首违行政告戒,出具 “行政执法告戒书”,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不予处罚。
(二十九)提升政务公开水平。将工商部门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有关市场主体准入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应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系统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站、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和行政服务中心、基层工商部门办事场所公开,方便公众了解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建立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社会通报制度。各级工商局每半年定期分析市场主体发展情况,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同时向社会公众发布,为创业人员投资、择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