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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321号 2008年12月9日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管,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我市(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范围内,下同)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市所辖企业的税务事项所提供的涉税鉴证报告,均须由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出具。未经批准设立的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二、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在我市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前,须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已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须向管理中心进行变更备案。管理中心对备案事项审核后,将准予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名单在管理中心网站(登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www.12366.gov.cn点击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入)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gzds.org)等媒体上进行公告。市国、地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管理中心发布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备案名单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三、市国、地税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涉税鉴证业务时,应依据管理中心公告的备案名单对承办涉税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资质审核,对未经备案公告或与备案情况不符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一律不予受理。

  四、考虑到2008年度以前,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的查账报告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且部分涉外企业已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的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市涉外企业参加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的鉴证报告仍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出具。出具鉴证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须参照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的办法,于2008年12月31日前到管理中心备案(备案所需材料请登陆管理中心网站查询下载),税务机关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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