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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的通知

  (一)西安地区范围内申报检测资质均应先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资料初审、现场考核符合要求后报省建设厅审批,已经取得省建设厅建设工程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必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到市建委申请登记备案。西安地区以外的检测机构进入西安地区检测市场,必须向市建委申请登记备案,经审查符合要求方可在本地区开展检测工作。
  (二)申请检测资质和申请备案的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国家、省资质标准要求整理和填报资料,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建委接到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和备案申请后,按照国家、省资质审查和能力评估的规定和时限完成审查,对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认真做好相关企业内部试验室的能力评估
  (一)建筑施工、预制构件生产、预拌砼生产企业的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能向社会出具检测报告。
  (二)企业内部试验室应向市建委申请备案,由市建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其能力进行评估,经评估符合要求,备案后方可从事企业内部的建材检测工作。
  四、强化检测机构的行为监督
  (一)市建委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强制标准和规范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
  (二)检测活动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和对重大检测项目跟踪监督的方式进行。并建立检测机构检测活动监督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检测机构不良记录。
  (三)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是否符合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
  2.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3.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5.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6.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和资质评审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包括工程结构质量监督抽测,非监督工程结构质量检测,建筑节能、建筑功能、原材料半成品抽测等。为保证监督检测的科学、真实、公正、客观,指定隶属本地区具有依法授权和仲裁鉴定职能的建筑类检测机构具体实施。
  (五)在本地区开展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应向市建委申请监督备案。监督备案申报应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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