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备案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开展检测业务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4.主要仪器、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
5.与检试验项目对应的检测试验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社会保险证明及人员汇总表;
6.检测机构技术质量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文件。
(六)市建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予以监督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该检测机构并载明原因,退回所有申报资料。
(七)市建委建立骨干检测机构名录。经考核评估对检测能力强,信誉好的检测机构进入骨干检测机构名录,并推荐给建设单位。仲裁性、鉴定性的检测由建设单位在骨干检测机构名录中随机抽取检测机构委托检测。骨干检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考核,其调整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进一步明确检测委托主体和行为
(一)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时,必须由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任何单位不得替代。
(二)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检测项目时,应按专业划分检测项目,应将同一个工程检测项目委托给一个具有资格的检测机构,不得将一个工程项目检测业务拆分委托给多家检测机构。
(三)建设工程项目在办理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时,建设单位应与检测机构签订“工程质量检测合同”,并在指定机构办理检测合同登记手续。
(四)检测机构收取检测费应遵守国家、省、市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不得随意提价和压价。
六、加强检测机构内部管理,全面提高检测质量水平
(一)检测机构应在计量和建设资质管理部门界定的质量检测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并向委托方明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实施检测活动。严禁超出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任务,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严禁非法转包检测业务。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
(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向委托方明示见证取样的检测资质证书,检测后出具的公正性数据和检测结果应载明见证取样单位和见证人。
(三)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中发现建设各方主体存在不良行为时,有义务及时向市建委反映。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测报告,应建立被检项目不合格台帐并及时通知委托方,在报告签发生效起二十四小时内报送市建委,由市建委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