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兴署发[2008]2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盟直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经盟行署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
兴安盟扩大内需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抢抓扩大内需机遇,规范项目建设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国家、自治区及我盟所确定的扩大内需项目。项目建设的申报、确定、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建设的申报、确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一、规范和效能的原则;
(二)科学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三)项目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安全生产并重的原则;
(四)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原则;
(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的原则;
(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准备
第四条 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围绕国家扩大内需投资的重点,切实加强盟旗两级项目储备库建设。项目储备库由盟旗两级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维护和管理。凡上报项目一律从项目库筛选。
第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四)项目建设选址和用地面积的初步方案;
(五)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和还贷的初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