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贯彻意见的通知
(2008年12月15日 川价发〔2008〕24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8〕44号)精神,现就我省涉企收费(价格)公示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结合本通知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办法》,在审核公示工作中做到程序规范、审核有据、把关严格、及时审结。
二、各执收单位(机构)申报涉企收费(价格)公示内容时,应认真填写《涉企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公示申请表》,并附收费(价格)文件依据。《涉企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公示申请表》见附件。 省级行政机关或直属单位直接收取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申报;其他执收机构,向收费机构所在地市(州)、县(市、区)物价、财政部门申报。
涉企价格的执收机构与批准的物价部门在同一市区的,向批准的物价部门申报;执行机构所在地与批准的物价部门不在同一市区的,向所在地物价部门申报。
三、各执收单位涉企收费(价格)公示内容的集中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底前。因收费(价格)政策调整,公示内容须变更的,在收到执行文件后1月内申报。
四、核准后的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内容由审核单位加盖公章,并制作公示通知书一式叁件。一件由审核单位存档(由物价、财政共同审核的,审核单位存档件制作双份,由物价、财政分别存档),一件由申请单位存档,一件为公示件。《涉企收费(价格)公示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五、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在年度公示审核工作结束后一月内(即每年3月底前),对公示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报送总结材料。总结材料应包括文字材料和公示内容(汇总成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