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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09年森林防火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2009年森林防火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8〕18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贵阳市2009年森林防火工作安排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贵阳市2009年森林防火工作安排意见

  为全面提高我市森林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深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加强防灾减灾工作和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批示,认真执行国家、省秋冬季防火会议精神,不断提高预防、控制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力求做到“宣传教育百分之百覆盖,防火责任百分之百落实,火灾隐患百分之百消除,严防死守百分之百到位,处罚追究百分之百兑现”,杜绝人员伤亡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损失,实现“全年森林火警火灾受害率、过火面积在0.6‰以内;春防期间,森林火警火灾受害率、过火面积在0.4‰以内”的目标任务。现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认清形势,思想到位

  搞好森林防火工作,关键在领导,基础是群众,重点在基层。各级政府要充分认清森林防火面临的严峻形势,思想上不能麻痹,工作上不能疏漏,行动上不能懈怠,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重视群防群治,切实抓好基层基础性防火工作,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干部群众森林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强烈的忧患意识,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姿态,切实把森林防火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工作机制,把区(市、县)长、乡(镇)长、村长的行政责任贯穿森林防火工作全过程,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的要求,属地政府及所属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划分防火责任区,实行包片防范,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山头、坟地、村庄、古建筑、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部位的防火责任要落实到单位、落实到人头。对因失职、渎职、瞒报、迟报、责任不明、组织不力等造成灾害后果的,要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各区(市、县)责任书务必于2009年1月31日前签订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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