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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工商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推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四)依法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行业、项目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方式,并允许跨行业多样化经营;降低注册资本限制。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且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凡注册建筑业和服务业的公司,其企业注册资本由原来的最低1000万元放宽到300万元。对一般性的中小型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降低到3万元。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评估)出资组建公司的,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放宽至70%;放宽营业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放宽企业申请变更登记范围。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变更公司类型。

  (五)完善企业登记制度。对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企业申请,允许其冠以“内蒙古”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继续推行注册登记“一审一核”制度,采取优先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跟踪服务及节假日加班等服务措施,对企业名称核准服务对象做到即来即核;申请注册登记的,只要手续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当场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落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帮助企业盘活资产,扩大投融资渠道。

  (六)改进企业年检制度。企业年度检验时,只需提交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实行网上年检、上门年检、分期年检、预约年检,为企业提供方便。对经营状况良好、商业信誉度高,连续3年以上无违法行为记录的企业免收年检费。

  (七)支持公有制企业改制重组。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允许沿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对改制后变更名称的,3年内允许在产品宣传和包装上对原企业名称进行说明性的加注并报登记机关备案。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专项审批许可证的项目,有效期内申请工商登记经原许可机关确认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八)支持企业延续主体资格。对受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出口企业、工矿企业因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连续停产停业六个月或累计停产停业一年,仍有经营意愿的,经企业申请,持相关证明和承诺文件报各级工商部门备案,允许保留主体资格。对确因经营困难未能按时参加年检并提出延期申请的,予以暂缓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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