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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壁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和《鹤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鹤壁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和《鹤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鹤政办〔2008〕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和《鹤壁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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