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鹤壁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鹤壁市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
(鹤政办〔2008〕87号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对收到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处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制度的;

  (六)未按时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