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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帮扶工业企业发展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第3条“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且经营地在本市的中小工业企业;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担保;

  2、接受经贸、财政主管部门监督,定期向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提供具有公信力的审计机构对担保业务的专项审计。

  (二)补偿标准

  对主要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按年度担保额6‰的比例予以补偿。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各股东成员企业间互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的贷款担保不列入补助范围。

  (三)申报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于年度终了后向市经贸委上报书面申请材料,同时上报市财政局。县(市、区)属担保机构由县(市、区)经贸局审核后申报,抄送县(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内容包括:龙岩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风险补助项目申请表(附表2.1);龙岩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2.2);担保机构成立以来及补偿年度担保业务工作总结;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签章的贷款担保业务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与审计表原件(附表2.3、附表2.4)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2、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担保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后,由市经贸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三、第4条“激励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金额

  对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信贷支持情况,由市政府给予10-3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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