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08〕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决定,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为负责全市地质矿产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县级。
一、职能调整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的地质矿产方面的职能,全部划入市矿产资源管理局承担。
(二)增加市对县(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地质矿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拟定全市地质矿产管理的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和实施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三)负责全市矿产资源部门行政执法和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矿业纠纷,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负责地质矿产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依法办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规范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并指导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组织开展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和维护;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基金的项目管理;实施探矿权设立查询;依法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进行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成果的有偿使用管理;参与审批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组织审查开办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对中介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的评审、评估、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等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年检、年报和矿产督察工作;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登记费、采矿权价款;负责矿产品加工、经营、运销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储备及矿产品交易集散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