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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矿产资源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负责全市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管理全市矿泉水和地热的开发利用,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组织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并对地质遗迹的管理实施监督。

  (六)组织开展地质矿产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地质矿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

  (七)负责本系统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等有关管理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内设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

  负责本局政务、事务和对外联络;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承办市人大、政协有关建议提案的办理;负责编制和落实本系统财务预决算,统筹安排各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专项收费的管理;对本系统下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

  (二)人事教育科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职称管理及干部任免事项;负责全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的考察;拟定全系统人才资源开发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地质矿产科技工作。

  (三)法规科

  负责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负责矿产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协调;承办矿产资源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监督检查全市矿产资源行政执法行为;负责办理市局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宜;组织对全市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对涉法矿业纠纷的调查、处理;承担局机关信访事项综合协调工作。

  (四)矿产开发管理科(挂市矿产资源信息中心牌子)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采矿权纠纷,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负责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及矿业权市场的培育和管理;负责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管理;负责采矿权价款评估备案;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分析、信息服务;负责全市保护性开采矿种的生产配额管理;负责矿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核、登记和矿产品加工、流通及其配额管理;拟定矿产品加工企业有关回收率等方面的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矿产品交易集散的监管;负责全市矿产系统信息化建设和技术保障、设备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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